损坏遗失赔偿制度
发布时间:2024-09-04

第一条  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图书携带出馆者,情节严重的视为盗窃行为。图书馆将收回原书,取消其借阅权限一年,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。

第二条  外借图书逾期未归还者,不得再借阅其他图书。

第三条  遗失本馆图书者应及时通知图书馆,并以同版本图书(书名、著者、ISBN号、价格均相同)抵赔;如遇特殊原因(图书绝版等)经和图书馆工作人员沟通确认后,可以与原版本图书类似或价值金额相等的他版图书抵赔。抵赔期间读者不能外借图书。成套多卷本,遗失其中1本或数本,按全套予以赔偿,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本。

第四条  对批划、涂改、污损书刊资料的情节严重者,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处理。

第五条  对割页、撕扯等严重损坏书刊资料者,视为图书遗失,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处理。

第六条 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香洲区图书馆所有。